为优化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充实事业单位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择优引进与考核聘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
县直属事业单位招聘8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名,县畜
禽品种改良站和县畜禽饲料饲草生产管理站5名),乡镇畜牧兽医站招聘20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巫山县2010年公开招聘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招聘后,在我县最低服务年限5年。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2010年应届畜牧兽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4.在校专业科目各科成绩优良。
5.身体健康。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形式:报考者在所在学校指定报名处报名。报考者需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凡隐瞒有关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报考者资格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2.报名时间:2010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5日。
3.报名地点: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党总支办公室,联系人:冷军,电话:0835-2885391。
西南大学招生就业处一楼办公室,联系人:李先生,邓女士,电话:023-68253513。
4.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
(1)报考岗位:
报考者不分岗位报考,报名时须明确“是否愿意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
(2)报名材料: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份;近期免冠同底1寸登记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学校签章的《巫山县2010年公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件2)。
报名结束时,请学校负责报名的人员于2010年4月18日前将报名花名册传到巫山县畜牧兽医局(联系人:赵先生,电话:023-57657463、13996600329),邮箱:zwqws@126.com。
(3)资格审查:由畜牧局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对照《简章》的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
凡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的研究生,只参加面试,经面试合格,直接录用。
1、专业知识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比例,根据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巫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畜牧局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总成绩为100分。
(三)聘用方式
面试合格的研究生优先聘用,剩余岗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选择单位,分别聘用(乡镇畜牧兽医站女性不超过5名)。若成绩出现并列,则以专业知识考试成绩高的优先。
总成绩计算方式:总成绩=专业知识考试×40%+面试成绩×60%
(四)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结合本行业及岗位实际需求执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事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则按本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事局会同畜牧局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或毕业生的在校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核。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时,仍以本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核工作结束后,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由巫山县人事局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考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
(七)聘用审批
经测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者,由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经审批同意招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截止2010年7月31日前仍未取得毕业证的取消聘用资格,其空缺在应聘本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工作须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试规定及招考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招考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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