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分别在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毕节市畜牧水产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若接到问题反映,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并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问题反映,查实不影响招聘的,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见习)期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合同。有关聘用管理按毕署人字[2006]131号文件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八、纪律监督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招聘条件、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三公开”制度,并在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招聘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格实行有关回避制度,对违反有关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将按照《毕节地区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未尽事宜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和确定。
咨询电话:0857-8238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