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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农业相关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公告(6)

更新时间:2013-09-17 热度:9997 来自:西南农业人才网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同时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等原因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森林警察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森林警察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公示

各招录机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在泸州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六、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招录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在录用公示结束前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的考生(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在录用公示后,由于上述及考生自愿放弃录用等原因所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档案。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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