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单位(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或在其它约定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单位(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其中区、县级及以下单位的上述人员,须出具所在区、县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5.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四川省人社厅窗口,咨询电话: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三)面试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时间暂定为2016年7月1日至4日。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若所有成绩均完全相同,无法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时,则采取加试面试的办法确定拟进入体检的最后并列成绩人员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以及所有职位拟递补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市本次公招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成绩均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考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新的体检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