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工作由区招聘办负责,对考察政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考察政审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放弃考察政审或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予递补。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不合格,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截止2016年4月12日,仍在职在编的行政或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含2015年新招录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截至2016年4月12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5、截至2016年4月12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0、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人员;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1、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政治面貌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人员;
12、截止到2016年8月30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所需证明的;
13、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