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
由考核招聘的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招聘岗位需要,采取笔试、面试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六、体检
根据考试、考核及考察综合情况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各考核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新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博(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
七、审核确认和聘用
1.通过考核且体检合格人员,公示7日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填写《乐山市事业单位考试或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审核确认。
2.新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考核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考核招聘工作组织与实施环节相关问题,请报考者及时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咨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