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评分办法
更新时间:2010-10-01 热度:3462 来自:西南农业人才网
第一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为国家颁发的《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考核大纲)》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理论知识考试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要求,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可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
第三条 鉴定试卷的提取、运转按照《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每个考场设监考负责人1人,监考员与考生比例按照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开考前,由考评小组组长集中全体考评人员、监考员、工作人员开会,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考场规则并掌握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等工作程序。
第七条 开考前当场拆卷,答卷结束按考号整理后封卷。
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职责,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判。考评小组组长负责核查和汇总分数,发现评判错误应及时改正。
评分结束后应予以抽查,失误率在1%以上的,应重新评阅。重新评阅时间不计算评判的工作量。
第九条 发现雷同试卷、有暗示记号或其他作弊行为的试卷,经核实后,一律宣布作废。
第十条 试卷评阅完毕,经抽查合格后方可拆线登记成绩。登记完毕后应进行核实,以防止漏登和错登。
第十一条 监考、评卷、登记人员要在各自负责的结果上签字,以备存查。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核查认定,由鉴定站签章上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 在未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前,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判结果。
第十四条 试卷和评判、登记分数等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