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农业人才网信息 2017年底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2017年第8号令),对饲料等部分行业的要求有所变更,诸如删除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等条款。
修改的规章涉及饲料企业的主要为以下方面:
1.取消一年一度开展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
2.年度备案不作为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条款,但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饲料统计义务。
3.农业部核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可作为办理进口登记证的申请机构。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饲料企业的主要为以下方面:
1.取消“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作为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取消“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作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取消“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但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原《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一款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一款为: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3.取消“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
4.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
5.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的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涉及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饲料企业申报材料要求的:
1.取消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用统一信用代码取代“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3.取消提供劳动合同。
4.取消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5.取消对饲料加工维修工和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的有关要求。
6.取消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管道仪表图。
7.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
8.产品标准中涉及检验方法验证的,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