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7月2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8年7月22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普通招生计划本科及以上学历;
6.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须参加笔试;
7.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应聘考生毕业证上所载专业名称必须与招聘专业一致,专业名称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2013年3月),专业名称中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不同,或多少一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若考生毕业证所载专业后面有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
8.岗位要求持有的相关证书和材料:《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笔试政策性加分证明、学历认证材料、已婚人员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未就业保证书,资格复审前必须持有,否则资格复审不予通过;
9.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0.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应聘条件的情形如下: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与招聘岗位职业道德要求不相符的不良记录的;
4.因以往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