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审查贯穿引进人才始终。报名者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查实报名人员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引进资格。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情或不负责任提供不实证件或资料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给予严肃处理。
(三)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放宽引进条件后可开考的急需紧缺岗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需要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由市委人才办统一组织进行,具体事宜另行公告。需要进行业务技能考核的,已在《公告》中明确,分别由市、县(区)委人才办牵头,在面试前组织开考岗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
(四)面试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面试考核工作的相关事宜于8月中旬在巴中党建网另行通知。
(五)考核总成绩。考核总成绩满分按100分计算,其中:
1.不需要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的,其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2.同时需要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的,其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70%+(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业务技能考核成绩)×15%;
3.仅需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或业务技能考核的,其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70%+(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或业务技能考核成绩)×30%。
(六)体检考察
1.同一岗位资格复审合格人数或实际参加面试的人数,少于或等于开考名额1.3倍的,视为未形成竞争态势,考生面试成绩不低于其所在面试组实际参加面试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分,方可在引进名额内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为体检人选。其余岗位的体检人选,均按照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同一岗位拟体检人选最后一名考核总成绩相同的,须组织加试确定。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日内提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3.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主要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档案进一步核实,对其现实表现进行综合了解。
因体检、考察人选自动放弃或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可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每个岗位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只限1次。未形成竞争态势的岗位,拟递补的人选的面试成绩须不低于其所在面试组所有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分。
4.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考者承担。
5.体检、考察的相关事宜在巴中党建网另行通知。
(七)确定初步人选。根据报考人员面试考核和体检、考察情况,按程序形成拟引进岗位初步人选名单。
(八)公示引进。对拟引进岗位初步人选,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对引进名额超过1个的岗位,须按照拟引进人选面试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自选并确定具体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