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招录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招录区县、市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在招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
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各类报考人员应完成相应的各个招录环节、程序。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的,2年内(即2013年至2014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即2013年至2015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即2013年至2017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
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