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从办理正式聘用审批手续之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日起执行,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职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三)报考区卫生局所属乡镇卫生院护理职位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选择招聘乡镇卫生院。放弃自主选择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已选定卫生院的考生不得重新选择。考生在选择卫生院时,如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位次: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高者优先。选定卫生院结束后,按前款要求履行聘用审批程序。
(四)区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招聘职位对执业资格未作要求的,在聘用后3年内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关系。
(五)被聘用的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被聘用的人员必须在招聘单位服务3年以上;招聘单位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之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报考人员应完成相应的各个聘用环节、程序。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面试以后环节的、被聘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等取消聘用资格的,3年内(即2014年至2016年)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恶意报考等情形的,5年内(即2014年至2018年)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
报名和政策咨询电话:023-71420469
本简章由南川区人力社保局和招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