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区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对于体检当场能出结果的体检项目,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于体检当场不能出结果的项目,首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招聘办统一组织复查一次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区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九、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区招聘办统一部署,各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报经区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2年2月24日以来招录到我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2012年2月24日以来招聘到我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至2014年2月24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8、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政治面貌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
9、截止到政审考察时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对于进入政审考察阶段的2014届高校毕业生,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推迟至2014年9月30日,逾期不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视为政审考察不合格。)
10、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