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引进。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3.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4.有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
5.截止到2014年8月20日前,应届生未能提交引进职位所需毕业证书原件及个人档案;往届生在考察期间未能提交引进职位所需毕业证书原件及个人档案。
6.不符合引进职位资格条件;
7.经龙里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引进的其他情况。
八、体检
考察合格者,列为体检对象。体检须在龙里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结论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引进资格。因考察或体检对象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凡进入考察、体检的人员,考察、体检之前因无法联系或在规定的考察、体检时间内不参加考察、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聘用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填写《聘用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州人社部门审批,经审批后的拟引进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新聘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成为我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新聘用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在我县服务期为5年,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间未经许可不得调离本县。
十、纪律监督
引进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纪检监察人员对引进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在引进过程中有违纪情况发生,经核实,将取消拟引进人员资格,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本引进简章未尽事宜由龙里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引进简章由龙里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4—5631967
监督电话:0854—5632121或0854—563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