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察和考核
招聘单位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的1:2,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考核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相同,一并进入。
考核工作参照成人办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执行。考察实行差额考察,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形成考察报告并提出聘用的最终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审核备案。考察安排另行通知。考察考核前因本人放弃出现的缺额,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体检
考察、考核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进入体检,体检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执行。岗位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该招聘岗位参加差额考察考核人员等额递补。
八、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为拟聘人员,分别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九、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确认。
拟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如系非在职人员, 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拟聘人员如系应届毕业生,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报到时应交验的应聘资格条件中要求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十、纪律和监督
招聘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8-12380)。
本公告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请拨打以下电话号码咨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61888204;网上报名技术支持电话:028-86150916;各招聘单位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