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报名表;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应聘人员自荐书;
(4)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学校鲜章的成绩单及同意推荐书原件。
(5)如高校就读期间获得奖励的,需提供相应证书。
(三)筛选
如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数之比超过10:1,招聘单位可根据应聘人员的报名表填报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筛选。优秀共产党员、高校优秀学生干部、高校优秀毕业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获得者等优先。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应该真实完整,任何环节如发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参考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原件。资格审查合格的进入考核环节。
(五)考核
考核内容为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专家考核组根据应聘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综合知识及基本素质等进行集体评议,择优确定初选人员。应聘人员是否优秀,由专家考核组集体认定。
(六)确定拟聘人员
综合考核组根据专家考核组考核评语及结论,在初选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因拟聘人员放弃聘用资格,由综合考核组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递补。
(七)体检
拟聘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八)考察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成人办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聘用及管理
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培养使用。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选拨到重要岗位。
聘用人员在我县最低服务期为5年,未满最低服务期限不得申请调动。
(十)纪律监督
为保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纪监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对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咨询电话:028-86559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