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组报经新区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前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任职(工作)或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6.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职位的人员;
7.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8.2015届高校毕业生凭学校就业推荐表参加招聘入围,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前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证书的;
9.在考察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提供考核依据(档案)或报名时填报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的;
10.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1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1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况;
14.经新区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九、聘用审批及待遇
(一)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州人社局审批、备案后,由新区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又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凡经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未到聘用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四)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含试用期),试用期内不予调整聘用岗位;
(五)经招聘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