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考生,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考察中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2年度以来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3、截止2015年3月9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7、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9、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或经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十、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务员招考栏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及《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招录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
被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