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则按报考本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仅作一次性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采用参阅档案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为学籍学历真实性、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统一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和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网查询。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经考核招聘的人员,需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在招聘单位服务工作2年以上(附件中明确要求了工作年限的除外)。
2015年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五、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本次考核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在考核招聘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电话:023-49812281;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23-49802423。
本简章由永川区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23-49836513;023-49802423)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