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等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市级部门)网站、“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目下的“拟录用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录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取消该招录指标,其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