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它要求:
1.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1)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报考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4)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5)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3月底。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4)现役军人;(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在2016年7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三、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市司法局所属人民警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及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职位的考生,下同)、专业科目考试(限报考市审计局职位的考生,下同)、面试、体检和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报考的同一职位竞争,分别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