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考核招聘领导小组报中共重庆市武隆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行文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2016年应届毕业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2016年境外应届毕业生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须在武隆县至少服务5年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解除人事关系。
五、引进人才待遇
引进紧缺正高职称、博士后以上人才,为其提供人才公寓住房供其居住,发给安家补助费10万元(须服务满5年)。引进紧缺副高职称、博士、高级技师等人才,为其提供人才公寓住房供其居住,发给安家补助费5万元(须服务满5年)。安家补助费可分年支付,五年内支付完毕。引进紧缺全日制硕士、技师等人才,可提供人才公寓住房供其居住。引进紧缺人才在武隆服务期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终身享受上述住房待遇。其余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双方协商提出待遇标准,报县人才办审核,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六、纪律要求
考核招聘事业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考核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要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考核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整个考核招聘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重庆市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