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崔和公司之间本来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但公司把原合同文本丢失了,又提出重新签订,老崔没有同意,公司便借裁员之机解除了和老崔的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让老崔很不满,他告诉记者:“我觉得是公司失误在先,他们必须对我进行赔偿。”
然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均未支持老崔提出的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工资等请求。
据了解,老崔于2005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自2007年7月始至2008年7月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24日,公司因丢失原合同文本要求和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以公司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不合理为由拒绝补签。当天,公司以老崔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次日,老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3月26日至2007年12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877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377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478.0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4.12元及双倍赔偿金4434.12元、2008年2、3月份的双倍工资2956.08元。
公司辩称,双方曾经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因劳动合同丢失,公司要求与老崔重新签订合同,但老崔以丢失合同的责任在公司、他本人无责任,以及不应为其缴纳较多的医疗保险费为由拒绝签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向老崔发出离职通知书。老崔收到通知后未在通知书上签字,但自此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当庭出具了老崔的加班统计表、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明老崔累计加班54天。公司表示愿意向老崔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及加班费。
仲裁裁决该公司向老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3393.7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元。驳回老崔的其他申诉请求。
老崔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为老崔缴纳医疗保险不违反法律规定,老崔以此为由拒签劳动合同不成立。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老崔单方拒绝签订,公司可以和老崔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老崔就此要求公司支付50%的经济赔偿金和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法院不支持。故判决支持原裁决的意见。
就老崔未获得赔偿一案,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张静懿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部分的,用人单位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不存在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不需向老崔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