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蚯”生意一度火热,多地出台保护法规
然而,尽管蚯蚓对生态如此重要,电捕蚯蚓在有些地区却生意火爆。电蚯蚓违法吗?蚯蚓干多少钱一斤?记者发现,在社交平台和搜索平台上,有网友询问上述问题。据媒体报道,由于市场对野生蚯蚓需求旺盛,捕猎蚯蚓存在巨大经济利益。一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简单统计,仅2021年在某电商平台上几个商家的数据显示,售出的电蚯蚓机总数就超过10万台。
杨朝霞在2020年就关注了多地出现的“非法电蚯”事件。他向记者回忆,当时“电捕蚯蚓”是否违法,甚至关于“蚯蚓是否对土壤有较大益处”都存在不小争议。“当时国内对于野生蚯蚓的研究和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他说。
2020年7月8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对广东中山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称,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经销“电蚯蚓机”的商家共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在法律界,此案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
杨朝霞告诉记者,对于禁止电捕蚯蚓的诉求,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境地,原因在于蚯蚓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这使得执法部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从而导致电蚯蚓行业的无序发展甚至泛滥成灾,对生物多样性和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杨朝霞介绍,禁止电蚯“无法可依”的状况发生了重大转变。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2款以高超的立法智慧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该法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发现,北京、广东、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已出台法规,将野生蚯蚓等纳入保护范围之内。2020年3月3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率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名录之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新版《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强化了禁食制度,将禁食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拓展到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2018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电蚯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是全国率先规定禁止在湿地内电蚯蚓的法规。
杨朝霞建议,对于野生动物,国家层面应该既要保护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也要保护没有纳入名录的其他野生动物,要在坚持重点保护的基本原则、严格保护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基础上,添设普遍保护、底线保护的特别原则,这样方能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整体性保护。
杨朝霞提到,当村里的耕地出现“电捕蚯蚓”现象,村民或村集体除了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外,可以依据其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所有权)提起耕地修复之诉;造成农业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生态环保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修复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由法院依法裁判的活动。在我国,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此外,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