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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2013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环境相关专业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公告

更新时间:2013-03-13 热度:9080 来自:西南农业人才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广元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165名,据西南农业人才网了解,本次广元市将招聘7名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生物工程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截止2013年3月14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等五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7年3月14日—1995年3月14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3月14日以后出生)。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30周岁(1982年3月14日至1995年3月14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14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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