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招聘纪律
(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聘用单位负责人及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回避。
九、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空缺岗位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1、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公示期满1O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二)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用工合同,必须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三)未尽事宜按照昆政办〔2008〕80号和昆组通〔2012〕6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招聘简章由宜良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监督电话
招聘主管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67529345)、县卫生局(67526984)、县水务局(67596019)、县林业局(67594083);
纪检监察部门:0871-6752797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0871-675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