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精神,现就2013年全省公开选聘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职位及聘期
(一)选聘数量。2013年全省公开选聘45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二)选聘职位。选聘大学生主要担任村文书或党组织副书记、主任助理、群团干部。
(三)聘期。聘期两年,聘期满后,符合续聘条件的,可续聘。
(四)各地市州名额
单位 | 分配数(人) |
成都 | 500 |
自贡 | 150 |
攀枝花 | 40 |
泸州 | 180 |
德阳 | 170 |
绵阳 | 260 |
广元 | 240 |
遂宁 | 220 |
内江 | 200 |
乐山 | 220 |
南充 | 260 |
宜宾 | 280 |
广安 | 260 |
达州 | 240 |
巴中 | 220 |
雅安 | 120 |
眉山 | 180 |
资阳 | 160 |
甘孜 | 150 |
凉山 | 450 |
合计 | 4500 |
二、报考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至2013年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的,放宽至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各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组织纪律观念强;
(四)自愿到农村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符合上述条件,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以及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农村紧缺专业及自愿回原籍(县、市、区)的大学生,优先选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