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须对照报考职位遴选条件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省、市级机关设在本市各区<市、县>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派出机关的报考人员,需由具有人事主管权限的部门出具)等证明材料,以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证件照2张,按规定时间到报考单位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按职位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三)面试(9月28日、29日)
面试由各遴选部门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竞岗演说现场答辩等形式进行,重点测试报考人员的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分数现场公布。
(四)总成绩计算
遴选部门按职位能力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总成绩,总分为100分。
四、考察与综合测评
面试结束后,各遴选部门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与综合测评对象。考察与综合测评对象应多于遴选职位计划数。面试人选与拟遴选职位的比例为5:1的,最高不高于3:1;面试人选与拟遴选职位的比例为3:1的,最高不高于2:1。
各遴选部门要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到考察与综合测评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与综合测评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一般要到其上一个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全面了解考察与综合测评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重点考察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考察与综合测评对象的工作情况和“德”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同一职位人选考察与综合测评对象由同一个考察组负责考察。
根据考察和综合测评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经遴选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人员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遴选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认为某一职位确无合适人选的,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放弃该职位的选拔。
五、公示与试用
1、公示。拟遴选人员须分别在遴选部门和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公开遴选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公开遴选,待查实后再作出决定。
2、试用。遴选部门对拟遴选人员实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拟遴选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