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及有关证材料参加面试,面试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13日。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凡未按规定参加相关环节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及下一录用环节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
(五)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含特警职位)的所有面试人员均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特警职位女生测试800米跑的成绩同时作为体能测评中该项的成绩,不再重复测评。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录用环节。
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将在乐山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
(六)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
面试和体能测评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将在乐山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职位的拟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其他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到录用名额3倍职位的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六、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体检结论及相关事项将在乐山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将在乐山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