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它事业单位岗位面试
面试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考生笔试总成绩需达到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若确定面试人数时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总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卫生事业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试岗考核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2×5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有专业科目的其它事业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无专业科目的其它事业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八、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各岗位拟招聘岗位人数,按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予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