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设置合格成绩分数线,达到面试总成绩60%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程序。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无法达到面试最低控制线的,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进行面试,均视为该报考人员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3.各县(市)人社局和州属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考官由招聘单位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每个面试考场设考官7人,面试前由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取,其中用人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3人。面试时必须按考官抽考场、考生抽顺序的“双抽签”程序进行。
(四)综合成绩
1.卫生医疗类岗位
(1)只笔试的岗位:综合成绩=[(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2+笔试加分;
(2)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岗位:[(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2+笔试加分]×40%+面试成绩×60%;
2.校医类(含非医疗单位需要医学专业的岗位)
(1)只笔试的岗位:综合成绩=[(卫生公共基础知识+综合能力测试成绩)]/2+笔试加分;
(2)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岗位:综合成绩=[(卫生公共基础知识+综合能力测试成绩)/2+笔试加分]×40%+面试成绩×60%;
3.普通类岗位
(1)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岗位:综合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综合能力测试成绩)∕2+笔试加分]×40%+面试成绩×60%;
(2)只笔试的岗位
综合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综合能力测试成绩)∕2+笔试加分
4.只面试的岗位
综合成绩=面试成绩
上述成绩中,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通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并按保留两位小数的计算结果代入综合成绩的计算表达式中,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予以计算并公布。
七、体检和考核
体检和考核工作在州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市)人社局、州属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于8月25日以前完成。
(一)确定人选
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或只面试的岗位,体检和考核的人选在面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开考计划数等额确定;只笔试的岗位,体检和考核的人选在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按开考计划数等额确定。综合成绩并列(保留两位小数的综合成绩如相同,视为综合成绩并列)无法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的,按卫生专业知识、面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若仍然无法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的,须进行加试,加试的方式由各县(市)人社局和州属各主管部门在《招聘简章》中明确,不得超计划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