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笔试的考生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同一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4)报名时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及以上的,但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面试(专业测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的考生可参加面试,但面试成绩或考生考试总成绩分数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参加笔试、面试考生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
(1)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考生考试内容为:《专业知识》(主要测评招聘岗位所需必备专业知识);
(2)应聘管理岗位的考生考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能力)。
笔试时间安排在6月27日,笔试具体地点和时间见笔试准考证。须参加笔试的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5.面试(面谈、专业测评)
面试(面谈、专业测评)考官由中共黔东南州委组织部、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领导、专家组成。
面试(面谈、专业测评)主要考察考生综合素质的运用能力及适应引进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面谈、专业测评)具体内容由中共黔东南州委组织部、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面谈、专业测评)工作时间于2015年7月4日前完成,面试(面谈、专业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参加笔试的考生,笔试、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按百分制比例进行折算(具体折算比例见(附件3、附件4))。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所占比例 + 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 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所占比例。
直接参加面试(面谈、专业测评)的考生,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直接面谈(考核)的考生,面谈(考核)分数为60分及以上的才能进入下一环节。
笔试、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并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未参加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或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无效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五)体检
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按各引进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考生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同一职位入闱体检考生出现末位成绩并列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面谈、专业测评),以再次面试(面谈、专业测评)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结论下达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