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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学院2018年博士招聘公告(3)

更新时间:2018-03-10 热度:4904 来自:西南农业人才网

七、考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进入考核程序。

1.各用人单位(部门)对应聘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提出考察意见,并将应聘人员的考察意见及材料(听课记录、专家评价意见)一并报西昌学院人事处。

2.西昌学院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部门)考察合格者进行综合考核。

八、体检

西昌学院组织考核合格人员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地点由西昌学院人事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应聘者,视为自动弃权。

体检的项目和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川教〔201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的要求执行。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西昌学院指定到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费用由西昌学院承担。

九、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考核及体检合格人员由西昌学院通知报送以下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1.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四川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学位要求的,下同)。

2.毕业两年来尚未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应提供毕业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2018届毕业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

4.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西昌学院负责对应聘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汇总后将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四川省教育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公告以及我校报送的审核确认材料,对拟聘用人员的报考资格和本次公招的规范性进行最终审核确认。

通过四川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

我校凭四川省教育厅确认复函,通知被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以西昌学院通知为准)报到,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及博士研究生引进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四川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聘用)人员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学校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第6号令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第6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特别提示

1.公招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西昌学院在西昌学院网站上公告或电话通知。因应聘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的,责任自负。请应聘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应聘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负责。

2.西昌学院和四川省教育厅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二、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政策和考务咨询电话:0834-2580116(西昌学院人事处)

监督电话:0834-2580015(西昌学院纪委) 0834-2580111 (西昌学院监察处)

附件: 西昌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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