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成绩,按从高到低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体检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再继续后续的聘用程序,并在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跨年不再递补。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列入考察对象。
(六)考察
考察主要针对拟聘用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填报信息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不予聘用。
(七)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将在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dh.gov.cn/rsj)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征求州纪委州监委派驻州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意见后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八)聘用
1.拟聘用的新聘人员,应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2.乡镇卫生院医学岗位调剂聘用。本次招聘,若乡镇卫生院医学岗位出现空岗,考生可自愿按岗位专业需求报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聘用人员。
3.医学专业本科全日制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自愿到空缺的乡镇卫生院岗位工作(除县、市政府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外),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通过考察择优聘用,服务期为5年及以上,服务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脱离该岗位。
七、岗位待遇
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聘用后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其管理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除报考定向岗位的报考人员,德宏州(德宏户籍或德宏生源)五种世居少数民族(傣族、景颇族、傈僳族、阿昌族、德昂族)加照顾分5分,计入总分(综合成绩)。
(二)除报考定向岗位的报考人员,德宏州农村独生子女(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证明)加照顾分3分,计入总分(综合成绩)。
(三)除报考定向岗位的报考人员,《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加照顾分5分,计入总分(综合成绩)。但报考人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至报名地点审核合格后,方能确定加分。
(四)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五)不进行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的,德宏州(德宏户籍或德宏生源)五种世居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优先进入体检、考察程序;德宏州(德宏户籍或德宏生源)五种世居少数民族报考人员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进入体检、考察程序的顺序为德昂族、阿昌族、傈僳族、景颇族、傣族;属于同一民族的报考人员考试成绩相同时,以学历高的优先进入体检、考察程序;若学历仍相同,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优先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六)进行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的以专业测试成绩高的优先进入体检、考察程序;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仍然相同,按上述第(五)条执行。
(七)若按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中共德宏州委组织部、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确定。
(八) 截止2021年4月9日在德宏州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的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可按德宏籍生源对待。
(九)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报名前,招聘计划或有细微调整,请各位报考人员在正式报名前下载最新的招聘计划,对照岗位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