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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半年凉山州各市县农业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信息

更新时间:2025-03-12 热度:255 来自:西南农业人才网

因工作需要,凉山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西南农业人才网了解,本次凉山州及各市县农业相关单位将招聘79名农业、畜牧、园林等相关类相关专业人员,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招聘单位基本情况详见附件《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见《一览表》。招聘范围中的“全省”“凉山州”“xx县”指截至2025年3月11日,户籍为四川省、凉山州、相应县(市)(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籍);其中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籍学生入学前为四川省、凉山州、相应县(市)户籍的也包括在对应范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以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等栏的学习形式、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同时相符。与《一览表》中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依据专业目录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 年),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 。若专业涉及新旧专业变更,则新旧专业一并符合,但必须依据教育部的专业变更通知(文件)。

4.在编在职人员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按管理权限认定的辞职、辞聘、解聘等时间在2025年3月11日之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在编在职人员)。

5.报考者的年龄、资格、条件、加分等要求,计算时间截止2025年3月11日(例:30周岁以下指1994年3月11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指1989年3月11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指1984年3月11日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指1979年3月11日以后出生;取得的资格、条件和加分服务期满等的计算时间也截止到2025年3月11日),非在编在职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5年应届毕业生(指2025年毕业的应届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毕业生),须于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6.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前提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分别对应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的岗位。

7.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前提下,高原兵年龄、学历按规定放宽。

8.报考面向西昌市公安局在职辅警的岗位,须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西昌市辅警工作一年以上,且获得落款为西昌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公安局党委(凉山州公安局)、凉山州委(州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公安厅党委(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或公安部党委(公安部)的1次以上表彰的;(2)西昌市辅警工作三年以上,且获得西昌市公安局2次以上表彰(含通报表扬、辅警之星、优秀辅警、1至5等奖、辅警战训优秀学员和凉山州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公安部等上级公安机关的内设单位表彰)。

9.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优秀村(社区)常职干部招聘的岗位,除任职在岗位规定的县(市)外,具体条件如下:

(1)报考人员截止到2025年3月11日仍然在任上;

(2)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连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3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连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8年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奖励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表彰表扬奖励及称号获得时间应为本人在任期间,个人或所在村、社区取得均可)。

(3)其他优秀村(社区)常职干部应担任村(社区)常设职务连续任职5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且个人获得州级以上表彰表扬奖励。担任村(社区)常设职务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奖励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至中专(表彰表扬奖励及称号应为本人在任期间个人取得,不含集体获得)。

(4)担任村或社区党组织书记年限可合并计算,因村级建制调整改革任职时间间断的情况可连续计算;担任村或社区常职干部年限因村级建制调整改革任职时间间断的情况可连续计算。

10.其他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

3.尚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4.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6.现役军人。

7.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人员。

8.在各级公务员(参公人员)招录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违规违纪,仍在禁考期内的。

9.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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