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应涨14% 最低应涨5%
四川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线明确: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4%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增长21%作为增长上线;以增长5%作为增长下线。各类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0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困难企业不涨工资需说明
与2009年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相比,今年的基准线、上线和下线水平分别比2009年高出1个、1个和2个百分点。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不得突破上线。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非国有企业应参考指导线
非国有企业应依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企,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促使职工工资增长。非国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
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企涨幅突破上线的需审核
国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政策规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企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国企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