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工作小组报经县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四)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五)2013年8月31日前未提供毕业证书的;
(六)没有学籍档案和工作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七)组织纪律涣散,在参加招聘过程中无理取闹,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九)其他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情况。
十、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经笔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及网站http://www.alrlj.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填写《吸收(聘用)审批表》,并报州人社部门审批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影响聘用问题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期间,一律不准调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三)被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含试用期),5年内不准往外县(市)调动或擅自脱产学习。
(四)新聘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5年内不得参加本县招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举报电话:0859-5215140(县纪委信访室)。
十二、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十三、本简章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9-5220102(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