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体检统一由市招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人员分职位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
体检由市招聘办指定在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市招聘办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可进行复查。
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检结束后,考生体检结果未达到标准需复检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办同意后统一组织复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再进行递补体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六、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政审对象。由兴义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查阅档案,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政审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考察政审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重点审查考生的学籍档案和现实表现,了解其在校期间、待业期间或工作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为考察政审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1、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截止报名时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任职(工作)或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7、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职位的人员;
8、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2013届高校毕业生凭学校就业推荐表参加招聘入围的,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前仍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证书的人员;
10、在考察政审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提供考核依据(档案)或报名时填报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的;
11、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1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14、经市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再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