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核
(一)考核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二)考核主要审查报考者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审查报考者成绩和所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档案是否真实,审查个人诚信、心理健康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考核发现目前有严重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公示
(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否则,不予受理。
(二)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反映情况不实或有反映但不足以影响聘用的,办理手续;对有反映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聘用。
十、聘用
(一)公示合格者,由县人社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按照兴委办[2005]44号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执行转正定级后的工资。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者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事业单位新补充人员的人事档案凭证。聘用期间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县人才市场自谋职业。
(二)不服从调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人员,视为违约,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严格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二、本公告由兴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31-8823075,0831-8823025(带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