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最后一名拟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依次以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出现的空缺岗位,按本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素质、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等出现空缺时,按本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有关事宜,通过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拟聘用单位等。
八、聘用及待遇
1.经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合格,并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2.公开招聘的考生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解除人事关系。
3.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2014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4.聘用人员须在我县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考聘用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招考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和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