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工作由区招聘办负责,对考察政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考察政审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聘用后的职位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放弃考核政审、考核政审不合格的,不予递补。
考察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资格,不予聘用: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注:原学历符合招考要求,但目前在攻读更高学历的在校生属此范围);
3、现役军人;
4、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至2014年7月1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截止政审考察阶段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对于进入政审考察阶段的2014届高校毕业生,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推迟至2014年8月30日,逾期不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视为政审考察不合格);
9、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0、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
11、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2、因个人违纪被单位辞退、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13、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十二、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区招聘办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