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学历的尚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3、本县(区)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4、本县(区)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和驻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5、本县(区)少数民族乡(镇)以当地少数民族语言交流为主的“双语人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8月13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14日及以后出生);其中,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报考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74年8月14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省户籍(截止2015年8月13日户籍在贵州)或本省生源尚未就业的人员,学历要求在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省外户籍尚未就业的人员,学历要求在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报考水利专业岗位的尚未就业人员,学历可放宽至中专(职高)。报考卫生护理专业和幼儿师范专业岗位的尚未就业人员,学历可放宽至中专(职高),限本县区户籍(截止2015年8月13日户籍在本县区),提供户籍证明进行资格复审。
6、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安顺市服务的原基层服务项目(“选聘到村任职”、“一村一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支教、支医、支农、扶贫>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为“基层服务项目”)现在岗和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须持服务地县(区)以上引导办或市、县两级团委(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服务期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7、本县(区)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限在本县(区)担任满1届(连续三年任职)以上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时间按截至2015年8月13日止计算,学历放宽至中专(技校、职高、高中),不限专业,限报考本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考生须持本县(区)乡(镇)党委出具当选及任职期满1届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经本县(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8、本县(区)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限退役前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考生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9、驻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须提供部队所在地双拥办出具的军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属姓名证明(原件)和本人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10、本县(区)少数民族乡(镇)以当地少数民族语言交流为主的“双语人才”。须具备中专(职高、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中,报考少数民族乡(镇)小学“双语教学”岗位的,还须具备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报考该岗位的考生,于2015年8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开始,在各县(区)招聘办指定的地点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以当地少数民族交流语言为主的语言测试),测试合格者才能进入笔试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