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成都高新区各乡镇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名。本次公开招聘为编制内招聘,招聘的人员按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政治要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 健康状况。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3. 学历学位。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历相应的学位。
4. 年龄。应聘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1年5月22日及以后出生)。
5. 专业及从业经历:具有2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在校期间实习经历不计入会计工作经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及从业经历的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6. 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所有应聘人员必须于原件校验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证书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7. 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并被录(聘)用未报到或经公开招录(聘)后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6.现已由成都高新区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