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引进在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工作5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的人才,由人才服务单位隶属政府在5年内,支付引进人才补助20万元。
6、引进在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工作5年,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人才,由人才服务单位隶属政府在5年内,支付引进人才补助20万元。
7、引进在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工作5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人才,由人才服务单位所属政府在5年内,支付引进人才补助10万元。
8、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大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以促进我市高科技创新和新型服务业的发展。其中: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在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其工作经费由市级政府、企业税收受益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各按三分之一比例给予兑现,其他待遇由企业自行协商;其他高端人才在创新型、高新技术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企业税收受益政府给予每名引进人才3-5万元的补助。
凡在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工作经费及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年终考核合格后,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拨付。
(二)提供住房便利
凡在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服务的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性住房;若提供周转性住房有困难的,对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600元的租金补贴,对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的租金补贴,相关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城区购买住房的,按引进人才购房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后,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三)工资待遇
1、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确定工资时,按下列标准执行:
⑴博士研究生执行管理六级岗位的工资待遇;
⑵硕士研究生执行管理七级岗位的工资待遇;
⑶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满工资待遇;
⑷管理期满,引进人才仍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保留已享受的工资待遇。
2、引进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自行协商确定。
(四)年度奖励。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在管理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该年度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再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奖励;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 第三年度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再给予两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奖励。引进人才的年度考核纳入本单位全体职工一并进行并确定考核等次,其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比例。
(五)适时提拔重用。引进人才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纳入“内江市优秀年轻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
(六)考核入编。在我市公有或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引进人才,服务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优先考核招聘进入事业单位。
(七)解决后顾之忧。引进人才到市属单位工作的,其配偶可随调随迁我市市属同类性质单位;引进人才到县(市、区)属单位工作的,其配偶可随调随迁县(市、区)属同类性质单位;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区域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规定学杂费以外的各类费用;其成年子女的就业,分别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优先推荐。
(八)职称评定与聘用优先权。引进人才在职称评定与聘用时,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聘用引进人才。首次晋聘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单位岗位限制。
(九)鼓励自学。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大力支持引进人才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各类继续教育,提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