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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9年一号文件全文之六:深化农村改革,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机制

更新时间:2019-03-09 热度:15102 来自:西南农业人才网

六、深化农村改革,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机制

(二十四)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2020年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中心。鼓励县(市、区)探索设立农村产权政策性收储机构和基金。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赋码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新一轮农村改革突破“三加”工程,统筹推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引入现代经济要素+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加快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国有林场林区和农场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持续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综合改革试点。

(二十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研究制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拓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允许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土坯房改造等,在县域内开展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返乡下乡创业。各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单列农业农村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优先满足乡村发展。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或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进行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

(二十六)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整县推进行动。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优先任务。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排头兵工程。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建立联系帮扶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机制,按规定和程序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农业企业家比例。鼓励县级政府通过县级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县供销合作社或其他主体,牵头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协会(联盟)、粮食产业化联合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发展。实施小农户提升行动,推广“农户+”模式。持续开展新型农民合作联合社改革试点。

(二十七)建立乡村聚人气的体制机制。建立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乡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把乡村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建立县级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挂职制度,探索县、乡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建立第一书记派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空壳村派出第一书记,并向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拓展。实施万名紧缺大学生定向培养计划、乡村实用人才培训提能计划和专家下基层行动。在县域教育、卫生等领域和行业实行岗编适度分离,引导专业技术人才直接服务乡村基层。按规定适当放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招聘条件,支持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实行基层人才评价特殊支持政策。统筹乡镇站所改革,强化乡镇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专职人员。实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行动。

(二十八)创新乡村发展投融资体制。落实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涉农县(市、区)每年公共财政支出中对乡村振兴投入要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要求由各市(州)研究确定。按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市域内流转和贫困县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总结推广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经验。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由直接补助改为基金、担保、贴息、股份、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国有经济支持乡村振兴计划。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公司。把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创新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管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招投标适用范围。财政单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可以依法采取村民自建、民办公助的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十九)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支持力度。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金融综合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设立省级乡村振兴奖补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乡村振兴发展基金。依托人民银行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实施乡村振兴“川农贷”工程,支持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农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村级扶贫互助社改革试点。发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保险、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指数保险,探索“保险+”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各地通过专项债券支持乡村振兴建设。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辅导机制。实施“支付兴农工程”,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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