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根据招聘计划数按1:1的比例(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如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从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报考教师岗位的考生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等下一环节。
(二)体检
体检由湄潭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在医院确认体检结论后当日,由县招考办将体检不合格的项目告知体检不合格人员。初次确认不合格的,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复查一次。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网上通知。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县招考办统一部署,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县招考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7月31日前未能提供学籍档案者;
⑥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七、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考办在湄潭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社局审批聘用。
2013年应届毕业生,未能按本简章规定时间提供毕业证和学籍档案的,不予聘用。
对新聘用人员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故超过7天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专项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