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司法助理员、森林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69名(简称本次考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一、本次考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考录对象: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报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4年8月24日(本次考录报名第一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8年8月24日至1996年8月24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3年8月24日及以后出生);报考森林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30周岁(1983年8月24日至1996年8月24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8年8月24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考录职位;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