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按照分区分级防控的要求,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鼓励各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难点堵点,推动生猪养殖及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将生猪生产和相关饲料企业、种猪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加大支农支小等各项再贷款对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支持力度。把饲料产品及原料、种畜禽、仔猪、出栏畜禽、冷鲜猪肉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协调解决好建筑用工、建筑材料供应等问题,确保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投产达产。
(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切实保障养殖用地需求。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对于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允许发展生猪养殖,并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及时保质保量进行补划。
(五)促进生猪绿色养殖。指导各地依法依规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得随意将地方猪保种场划入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对打着环保等名义擅自搞无猪市、无猪县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规范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加快落实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加强生猪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休耕农田应与畜禽粪肥施用相结合,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粪污处理利用社会化服务,参与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快发展市场化的种养结合机制。鼓励生猪企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
(六)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关于生猪生产的各项支持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民营企业一律平等对待。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规范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完善饲料兽药评审审批制度。落实规模养殖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产业的市场环境
(七)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强化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调运监管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民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信心。加强排查监测力度,建立广覆盖、快反应的监测网络,坚决做好疫情处置和溯源工作。支持建设动物病原区域监测中心、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动物疫病追溯监管平台、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推动病死猪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总结区域联防联控和分区防控等试点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八)建立健全现代良种保育测繁体系。坚持引进品种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生猪良种创新型企业,全面提升育种水平,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生猪良种联合攻关,形成“联合育种+大企业育种”并行格局。加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加快种公猪站建设,做好疫病净化工作,对生产性能水平高、开展疫病净化的种猪场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建设与地区生猪产能相适应的区域性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支持生猪生产性能测定和良种检测能力建设。
(九)健全饲料供应体系。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开展饲料营养价值评定和动物营养需要量研究,加大本土可利用饲料资源和非粮饲料原料开发力度,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强化对饲料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饲料存储、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生物安全管理。引导企业加大在动物营养学、饲料配方研发、精准饲喂养等研发投入,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引导饲料企业参与上下游产业发展,提高风险抵抗力。
(十)调整和优化调运政策。在采取有力措施防控疫情传播的同时,维持生猪及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调运监管,不得搞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加强产销对接,保障种猪和仔猪有序调动,健全生猪及其制品“点对点”调运机制。
(十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生猪等畜禽养殖、流通、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全程监管信息化。依法严厉查处恶意制造恐慌、故意散布非洲猪瘟病毒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操控市场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防范和打击不法投机炒作行为。
(十二)强化预期引导。定期发布生猪及猪肉产销变化和价格波动信息,引导各环节市场主体自主调整生产经营决策,加强预期管理和调节,引导养殖企业及时调整养殖规模,防止生产供应和价格大起大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力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