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试教及合格分数线
各区(市、县)负责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岗位的试教考务工作,试教时间和地点由各区(市、县)另行安排。试教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试教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八、面试
各区(市、县)负责本辖区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岗位以外其他岗位的面试考务工作,面试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区(市、县)另行安排。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九、总成绩计算及其它事项
(一)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以百分制结合报考岗位按以下比例进行计算:
1.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2.报考其他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3.所有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某岗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以试教成绩、其他岗位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2.对岗位招聘计划数为1,参加面试考生人数少于3的,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当日所在考场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数及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3.报考人员须参加报考岗位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十、体检
体检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各区(市、县)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必须在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对象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事后不予受理。
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应于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向报考地的区(市、县)招聘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不再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