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后续管理
1、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聘用单位解除其聘用合同。
3、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执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在首次聘期(三年)满后,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进行聘期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可续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不再续签。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八年(急需紧缺人才三年)内未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辞职或调出县外工作。因个人原因,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辞职或调出县外工作的,须交纳相应的违约金,享受安家费补助的,应全额返还财政奖励的安家补助费。
八、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1、引进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从事引进人才工作人员与引进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2、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纪检、监察人员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情况发生,经查实,将取消考生聘用资格,对违纪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咨询电话:(0855)7221501 7221826
监督电话:(0855)7221936